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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8-06-22 浏览次数:902
企业因营业发展需要时,会设立分公司,也可能会出现异地设立的情况。一般来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公司,那分公司需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呢?今天好顺佳深圳注册公司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吧。
第一,总公司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应当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缴纳。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分公司,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分公司,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也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总、分公司所得税是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然后由总、分公司根据分摊比例就地缴纳。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公司分摊税款=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该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公司应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资和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公司,其营业收入、职工薪资和总资产统一计入二级分公司;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第三,对于所得税的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再分别就地预缴。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仍是总公司,分公司不用进行年度纳税调整,根据总公司填报的税款分配表,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公司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分公司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调整说明,经总公司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公司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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