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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时的五种无效行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9-05-24  浏览次数:684

获得商标的途径不止注册商标这一条路,还有一条更快捷的途径能取得商标——购买转让商标,但商标转让有几点需要我们注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且不受法律保护。

1、商标注册证失效

商标注册证无效,一般是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且未提出续展申请于为期六个月的宽展期内;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已被商标局注销的。

2、擅自改动商标注册信息

注册商标并非街头涂鸦可以随心所欲做出改变,商标之所以不得擅自变更,是因其由国家商标局审定并留有备案,因此也不得转让擅自变更的注册商标,也不享有法律保护。

3、擅自变更注册人信息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作主张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注册人的名称及地址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同样是确定注册商标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4、申请易混淆类注册商标进行转让

众所周知,经过长期使用的注册商标,大多已被公众所熟悉,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消费者可能会将其联系起来。在转让注册商标时,极易引起混淆和误解。

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为避免混淆和误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转让注册商标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不予核准,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未一并转让相同或相似商标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一并转让,否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解,商标专有权的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不管自己是商标的购买方,还是商标的转让者,都应避免上述情况,对于商标法的规定都应严格恪守。作为购买方,对于此种行为应抵制并举报;作为转让者,切不可钻法律漏洞,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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