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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1-10-19  浏览次数:179

如何申请《深圳出版经营许可证》,让我们今天一起了解一下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创办出版物(书籍)从事出版物(图书)零售、租赁业务的零售、租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 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出版者职业资格证书;

3. 有适合其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相关预批准:


1. 经营者说明和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者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新闻出版部门颁发)

2. 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注明单位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称和住所)


2。营业场所情况和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操作员说明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申报单


办理手续:

1. 到工商部门核实名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到新闻出版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资格;

3. 材料齐全并经批准后,由新闻出版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营业执照》

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营业执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处理


批准程序:

1. 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版权)局窗口申请变更,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版权)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填写清楚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申请表》和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公章)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单位名称需要变更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审查意见》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 “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核实,现场验收,并做好记录和登记

4. 新闻出版(版权)局应审查材料和网站

5.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新闻出版(版权)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变更事项补发许可证,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15日内向办理变更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出版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条件和标准的书面通知。


变更申请材料:


1。更改申请表

2。出版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单位名称需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审查意见》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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