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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2-07-05 浏览次数:9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的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日。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文本),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原件一份);
(五)投资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出资人资信证明(应由与出资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出资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聘任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