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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2-11-09  浏览次数:116

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有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经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目和财产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经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待遇。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名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名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实施期内如有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执行新版本。


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15%的税率仅适用于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对于总部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15%的税率仅适用于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所得。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新设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对应的股息收入。


(2)被投资国(地区)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新增(包括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海南公司注册。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


二、上述优惠政策收入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工作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业务收入和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


三、纳税人在办理海南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名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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