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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详情请咨询深圳龙岗公司注册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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